服務項目 SERVICE ITEMS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為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以上者之下列身分者: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55-64歲原住民
(四)50歲以上失智症者

※居家服務可與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合併使用,照顧服務補助併計不得超過最高補助上限。

服務內容:

居家服務以提供長期照顧申請及給付辦法「照顧及專業服務」之項目為主,包含:

 

 

服務對象:

一、實際居住本縣,以社會救助法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經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2級以上、無法外出至巷弄站共餐或無特殊餐食需求者為原則。
二、服務使用者資格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無提供餐飲服務需要者。
(二)有吞嚥困難或僅能以無渣流質管灌進食者。
(三)上述規定不溯及112年6月30日前已提供服務之舊案。

服務內容:

一、送餐服務:由本機構遴選社區志工送餐到服務使用者家中。
二、關懷問安:協助送餐之志工,提供問安及關懷訪視。

服務區域:

恆春北區(枋寮鄉、枋山鄉、春日鄉、獅子鄉)

※獎助標準:每日最高獎助二餐,每餐最高獎助新臺幣八十元。以服務非定點集中用餐者為限。

 

●更新日期:112年8月25日
●依據屏東縣政府112年7月12日屏府長照字第11227131000號函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新申請營養餐飲服務使用者, 以社會救助法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經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2級以上、無法外出至巷弄站共餐或無特殊餐食需求為原則(新制規定不溯及112年6月30日前已提供服務之舊案)。
●服務使用者資格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1.經屏東縣政府評估無提供餐飲服務需求者、2.有吞嚥困難或僅能以無渣流質管灌進食者。

 

本社自112年2月1日起終止特約專業服務提供(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112年1月10日屏長照字第11230020600號函), 後續將視專業人力聘任及民眾照顧需求恢復服務, 若有專業服務需求得電洽本社協助進行服務諮詢及轉介。

 

 

服務對象:

長照服務申請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55-64歲原住民
(四)50歲以上失智症者

◎上述對象需經屏東縣政府照顧管理專員評估有長期照顧需求者。

服務內容:

(一)生活照顧:協助如廁、進食、服藥、拍背、輔具使用及其他相關 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二)生活自立訓練:日常生活技能
(三)健康促進:協助建立健康信念(例如:規律運動及均衡飲食)。
(四)文康休閒活動。
(五)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六)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護理服務。
(八)備餐服務。

服務區域:

屏東縣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00分至下午17時00分

新埤日間照顧服務中心

●服務對象及規模(開放使用規模):失能、失智混合服務30人
●設立許可文號:屏府授衛長字第10930428700號
●最近一次評鑑結果:合格(有效日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更新日期:112年8月2日

玉環日間照顧服務中心

●服務對象及規模(開放使用規模):失能、失智混合服務20人
●設立許可文號:屏府授衛長字第11130014000號
●最近一次評鑑結果:112年合格(合格效期113-116年)
●更新日期:112年11月27日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相關內容更新中

 

老人福利機構

 

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服務內容:

以類似復康巴士之車款(含配備),提供居家失能者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含復健及透析治療)之交通接送服務,起點或迄點以屏東縣境內為原則,外縣市目前開放至高雄市,且應以就醫為優先。

 

服務對象:

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三)50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上述對象需經由屏東縣政府評估有長期照顧需求者。

 

執行區域(鄉鎮別):

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萬丹鄉、新園鄉、竹田鄉、萬巒鄉、潮州鎮、新埤鄉、崁頂鄉、南州鄉、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

 

●更新日期:112年8月9日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服務對象:

非屬老人福利機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個案,且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疑似失智者:經相關評估工具(如 CDR、MMSE、AD8 或 SPMSQ 等)評估為疑似失智症,惟尚未經診斷確診者。
(二)確診失智症:檢附下列足資證明失智症之文件:

1.診斷證明書(未載明失智等級者加附CDR 量表)
2.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失智症)
3.經醫師臨床診斷為失智症之證明文件且經醫師核章,併附 CDR 量表
4.CDR 檢查報告載明為 0.5 分以上

服務項目:

以提供失智服務對象照護及家庭照顧者支持之需求服務項目為主,服務項目包含:
(一)認知促進、緩和失智課程。
(二)照顧者支持團體/照顧者照顧訓練課程
(三)共餐活動
(四)安全看視
(五)轉介疑似個案至失智共照中心所屬醫療機構,協助於收案後 6 個月內確診。

 

●更新日期:112年8月10日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有關本社每月輪派案情形(輪派順序)請至線上資源>A單位專區下載
●本社輪派案依據屏東縣照管分站與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個案管理機制內容辦理
●最近一次評鑑結果:合格(屏長行字第11131057600號)
●更新日期:1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