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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111年度住宿式服務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開始囉!!
「111年度住宿式服務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已經開始囉!!
補助條件
機構住宿補助申請者需注意,下列三項條件"需要同時符合"
1.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的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
(1)一般護理之家
(2)精神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
(4)身心障礙機構
(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
(6)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7)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入住天數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需達"90天以上"
以下三種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
(1)保留床位期間
(2)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
(3)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3.機構使用者納稅狀況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以下三項皆須符合:
(1)累進稅率未達20%者(排富條款)
(2)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者
(3)未課徵基本稅額者
※申請時間
1.第1階段:自111年10月6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自111年1月1日起至申請日前一日,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
2.第2階段: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日止。
申請111年度補助,若未及於112年3月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補助金額
符合補助條件者,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110年度之稅率級距,採階梯式補助
每人最高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採1次性發給
1.無申報資料或所得稅率0%-補助新台幣60,000元
2.所得稅率5%-補助新台幣54,000元
3.所得稅率12%-補助新台幣45,600元
所得稅率20%以上,政府不補助
※申請方式
1.採申請制,需由申請人主動提出才受理(申請書如相關檔案)
2.需檢附文件如下:
(1)使用機構者身分證
(2)申請人身分證(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時則需附)
(3)入住機構契約書
(4)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者需另附縣市政府通知付費函)
(5)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等各1式1份
3.申請人得逕向111年度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或得向本機構諮詢(聯絡電話:08-7870052分機2113陳社工),由本機構協助您申請!!
※注意事項
1.若有需要補件者: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若有疑義,書面通知申請人進行補件,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次日起2週內完成補件,逾期視為不符合補助者,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申請複查:申請人如果不服審查結果,自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書面通知送達次日起30日內,應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復。
※不受理補助狀況
1.本年度曾經或已經具以下各款狀況之一者,本案不予補助: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領取補助者
(2)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
(4)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2.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點第一項各款(除依法安置之兒少外)費用補助
3.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
※住宿式服務補助發放方式
符合補助條件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審查完成2週內,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撥款事宜
1.依申請人提供之匯款資料(申請人若為使用機構者,應提供其本人之匯款資料;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則可提供機構簽約人本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之匯款資料),以匯款方式發放
2.若申請人為使用機構者本人時,但本人無金融帳戶時,可簽具委託書委託本補助費用以匯款方式發放至受委託人金融帳戶,惟申請人另需檢附以下文件
(1)使用機構者(即委託人)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由受託人付費之足資證明文件影本
(2)使用機構者(即委託人)親自簽具之委託書正本
(3)受委託人存摺影本
(4)受委託人與使用機構者(即委託人)之親屬等相關關係之證明影本
補助條件
機構住宿補助申請者需注意,下列三項條件"需要同時符合"
1.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的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
(1)一般護理之家
(2)精神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
(4)身心障礙機構
(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
(6)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7)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入住天數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需達"90天以上"
以下三種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
(1)保留床位期間
(2)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
(3)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3.機構使用者納稅狀況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以下三項皆須符合:
(1)累進稅率未達20%者(排富條款)
(2)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者
(3)未課徵基本稅額者
※申請時間
1.第1階段:自111年10月6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自111年1月1日起至申請日前一日,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
2.第2階段: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日止。
申請111年度補助,若未及於112年3月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補助金額
符合補助條件者,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110年度之稅率級距,採階梯式補助
每人最高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採1次性發給
1.無申報資料或所得稅率0%-補助新台幣60,000元
2.所得稅率5%-補助新台幣54,000元
3.所得稅率12%-補助新台幣45,600元
所得稅率20%以上,政府不補助
※申請方式
1.採申請制,需由申請人主動提出才受理(申請書如相關檔案)
2.需檢附文件如下:
(1)使用機構者身分證
(2)申請人身分證(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時則需附)
(3)入住機構契約書
(4)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者需另附縣市政府通知付費函)
(5)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等各1式1份
3.申請人得逕向111年度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或得向本機構諮詢(聯絡電話:08-7870052分機2113陳社工),由本機構協助您申請!!
※注意事項
1.若有需要補件者: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若有疑義,書面通知申請人進行補件,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次日起2週內完成補件,逾期視為不符合補助者,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申請複查:申請人如果不服審查結果,自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書面通知送達次日起30日內,應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復。
※不受理補助狀況
1.本年度曾經或已經具以下各款狀況之一者,本案不予補助: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領取補助者
(2)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
(4)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2.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點第一項各款(除依法安置之兒少外)費用補助
3.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
※住宿式服務補助發放方式
符合補助條件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審查完成2週內,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撥款事宜
1.依申請人提供之匯款資料(申請人若為使用機構者,應提供其本人之匯款資料;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則可提供機構簽約人本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之匯款資料),以匯款方式發放
2.若申請人為使用機構者本人時,但本人無金融帳戶時,可簽具委託書委託本補助費用以匯款方式發放至受委託人金融帳戶,惟申請人另需檢附以下文件
(1)使用機構者(即委託人)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由受託人付費之足資證明文件影本
(2)使用機構者(即委託人)親自簽具之委託書正本
(3)受委託人存摺影本
(4)受委託人與使用機構者(即委託人)之親屬等相關關係之證明影本